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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 院机载激 激光雷达测量系统采购招标

发布时间:2017-09-11 来源: 浏览次数:90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机载激光雷达测量系统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产品机载激光雷达测量系统项目己由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并报交通运输厅备案,项目招标人为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采购资金为自筹资金。现对机载激光雷达测量系统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产品为自筹资金采购,招标组织形式为自主招标

2、招标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招标项目概况:为满足院生产部门工作和BIM设计需要,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拟购机载激光雷达测量系统1套。

2.2招标内容:激光雷达外业数据采集设备、影像获取设备和内业数据处理软件。

2.3供货周期:签订合同后60日内提交满足合同要求的产品。

2.4 供货地点: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

2.5 售后服务:包括培训、维修和技术支持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独立事业法人资格,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注册资本金500万人民币及以上的设备制造商或代理商。

3.2201411日至今,投标人须独立承担并完成过机载激光雷达测量系统的供货项目1个及以上。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投标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 0908日至 2017091409 :30-12 :00,14:30-17 :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四川省成都市太升北路35 A2楼投资与资产管理部(2)办公室购买。

4.2招标文件售价 :人民币 300 元/份 (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09281000分,地点为:四川省成都市太升北路35 B2楼会议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采购与招标网(https://www.chinabidding.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      

  址:成都市太升北路35   

  编:610017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28-86920780

传真号码:028-86912819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

招标人

名称: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

地址:成都市太升北路35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28—86920780

2

招标产品

机载激光雷达测量系统

3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4

招标内容

机载激光雷达外业数据采集设备、影像获取设备和内业数据处理软件。

5

供货要求

签订合同后60日内在合同约定地点提交满足合同要求的产品(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6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财务要求:近 3 年无亏损。

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附合同协议书)。

信誉要求: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

 

7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

限制投标的情形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以往投标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被责令停业的,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2)近1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3)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4)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在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设备质量问题的。

9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0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

11

招标人书面答复

澄清的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

12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遗通知等(若有)等。

13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

14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15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后24小时内

16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收到招标文件修改后24小时内

17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2)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18

投标有效期

从投标截止日期算起  90 

19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0万元

保证金缴纳的要求:

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 ,银行保函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如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不能出具银行保函 ,则由该银行系统内其他支行及以上银行出具 ,并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提供不能出具银行保函的书面说明。

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 ,若采用银行自有格式 ,保函内容不得做实质性修改 。保函有效期应不短于投标有效期 。招标人如果按招标文件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 ,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保证金的送达:

银行保函原件单独密封 ,统一装入投标文件总封套内 ,与投标文件一起开封;银行保函的影印件(黑色或彩色)应装订在投标文件之中。

20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退还时间:

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 ,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5个工作日后开始退还 ,最迟应不超过投标文件有效期。其他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 5 个工作日后开始退还。

退还方式:

银行保函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投标委托代理人本人凭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原件在招标人处领取。

21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拒签合同是指:

(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2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14年、2015年和2016

23

近年销售类似产品业绩

2014年以来,销售过类似产品业绩

24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2013年以来

25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26

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指标、供货期、质量保证措施、售后服务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废标处理。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

27

签字或盖章要求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8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正本1份,副本2份,投标文件副本由其已签字、盖章的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

29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30

投标文件的包装和密封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正本一个包装,副本一个包装。

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

31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全称: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在

            分前不得开启。

3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太升北路35 B2楼会议室

3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34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35

开标程序

( 4 )密封情况检查:由各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检查本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并由招标人和现场监督核查。

( 5 )开标顺序:现场随机开启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并加以记录,由各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36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37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38

履约担保

不采用

39

编页码和小签

1)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但不包括封三、封四[封底]),位置:页面底端(正文以下空白处)。

2)投标人应在编有页码的页面底端小签,也可以不小签。如小签,可签全名,也可只签姓。

3)小签可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也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进行。小签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40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41

投标报价要求

1)本次招标限价为人民币600万元。

2)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的内容和精度指标,自行测算投标报价。

3)报价中应包含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成本、利润、保险、税费、风险费等全部内容。

42

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43

项目款支付方式

按合同约定执行。

44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取消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

45

合同履行过程中

物价波动引起的

价格调整

不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用进行支付,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6

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交的所有证件、证明材料等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鲜章)。


 

1. 总则

1.1 产品概况

1.1.1 本产品采购计划已由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并报交通运输厅备案。

1.1.2 本招标产品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产品名称及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内容、供货周期

1.3.1 本次招标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供货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的能力和信誉。

1)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办法;

(4) 合同协议书格式及主要条款;

(5) 产品内容及指标要求;

(6) 投标文件格式;

(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报价书;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 授权委托书;

(3) 投标保证金;

(4) 服务计划;

(5) 设备技术指标;

(6) 资格审查资料;

(7) 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要求进行报价。

3.2.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包含了完成本产品硬件、软件、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的全部费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其他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 5 个工作日后开始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资格证书副本的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销售类似产品情况表中,销售的类似产品必须附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要求、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内容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第5.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招标公告第5.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第5.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执行。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9.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2.1 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投标人名称

与所提供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资格证书一致。

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3项要求。

编页码和小签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9项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1项及相关条款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0款要求。

2.1.2

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资格证书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资格证书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

2.1.3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项规定。

供货周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8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9项及相关条款的规定。

权利义务

响应第四章合同协议书格式及主要条款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1项规定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100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1

技术部分评分标准

45分)

技术指标(45分)

要求内容完整、符合招标要求。具体指标见技术指标附表2.2-1

2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30分)

 

投标人业绩(10分)

投标人2014年以来完成类似销售业绩1个得1,最多得8分。没有提供证明材料的不得分,提供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指标要求的成套系统设备照片、飞行照片与视频、飞行数据及后处理成果样例等得2分,不提供者不得分。

(类似业绩项目是指:单个机载雷达销售合同额在200万元以上)。

产品维修7分)

产品维修安排合理,优者得7分,一般得5分,无相关内容表述得0分。

售后服务计划(7分)

售后服务计划安排合理,优者得7分,一般得5分,无相关内容表述得0分。

保修期(3分)

免费保修期1年得1分,2年及以上得3分。

检测或鉴定证书(1分)

投标产品具有检测或鉴定证书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专利证书(2分)

投标产品主要技术具有专利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 1分,最多得2分。

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25分)

投标报价(25分)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公式如下:

评标基准价=最低报价×50%+次低报价×40% +所有报价算术平均值×10%

A=(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1)当A0时,得分=25+A×100×0.3

2)当A0时,得分=25-A×100×0.5

3)最低分值为0分。

                          

 

附表2.2-1    技术指标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45分)

条款号

产品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1

扫描器(12分)

测程(5分)

测程不小于10005分,其余不得分。

测距精度(4分)

测距精度不低于15毫米的得4,   不低于20毫米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

激光安全等级

3分)

使用class1class23分,其余不得分。

2

姿态定位系统(13分)

姿态精度(8分)

横滚俯仰精度不低于0.0025°、航向精度不低于0.005°的得8分,横滚俯仰精度不低于0.005°、航向精度不低于0.008°的得5分,横滚俯仰精度不低于0.008°、航向精度不低于0.025°的得3分,其余不得分。

定位精度(5分)

定位精度不低于0.05米得3分,其余不得分。

3

相机(5分)

像素(5分)

相机像素不低于1亿像素得5分,相机像素不低于8000万像素得3分,其余不得分。

4

设备重量及外观(5分)

重量(3分)

整套系统集成后小于15千克得3分,小于20千克得2分,

小于30千克得1分,其余不得分

外观(2分)

提供样机或照片并注明尺寸,者得2分,一般得1分,无相关内容表述得0

5

软件(10分)

种类(5分)

种类齐全,满足使用,者得5分,一般得4分,其余不得分。

升级(5分)

升级服务最优者得5分,一般得4分,无相关内容表述得0分。

备注:1.技术指标评分标准中“评分因素”任何子项得分为0分,则技术指标总分得0分。

      2.若设备的部分硬件为采购其它公司产品的,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若软件为代理其它公司的,需提供授权代理相关证明资料;若无证明资料,技术指标总分得0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1 项至第3.5.4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则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如果数字表示的百分比和用文字表示的百分比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百分比为准。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1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3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产品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协议书格式及主要条款

为了增强供货方和需求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的利益,经过供货方和需求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本合同协议条款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条款条件。双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及金额

序号

货物名称、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交货地点

交货总价   (人民币)

1

机载激光雷达测量系统

1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

 

合计

人民币大写:

 


 

附件:设备清单(见附件1)

 

售后服务承诺(见附件2)

 

培训计划(见附件3)

 

 

第二条 交货时间

 供货方所提供的本合同中所有货物应在 合同签订 日内交付需求方。

第三条 交货地点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                                                                             

第四条 付款方式

1.    开票、验收、培训完成后,甲方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90%货款   元,(大写:   )。供货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全款发票。

2.    余10%货款    (大写:     )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一年后付清。

第五条 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期为自合同所列货物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对主机部件保修一年。由于使用者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坏及消耗部件的正常损耗或磨损不在卖方保修之列。

第六条 质量保证

  符合    标称质量,仪器所具备功能与说明书相符。

第七条 包装运输

    1.  供货方所提供的货物符合TRIMBLE的运输标准,包装物不回收。

    2.  货物运输中的运输费用由供货方负责。

    3.  供货方所提供的货物的包装箱上应标明的收货人、通知人、地址、电话及传真,包装箱内附有装箱单,验收单,需求方应验收签字后返回验收单。

       4.在货物由需求方验收合格前,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供货方承担。

    第八条       检验

        1. 在双方负责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开箱验货

     2. 供货方应让制造商在发货之前,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

     3. 如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或器件等,需求方应申请商检局检验,并有权根据商检证书及质量保证条款向 供货方提出索赔。

     第九条  安装与技术服务

售后服务承诺与技术培训见合同附件。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系指双方在缔结本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

3.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及索赔

1、 供方责任:
----a、 如供方延期交货,应向需方偿付合同总金额每天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但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
----b、 供方所交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规定的,由供方负责包换,并承担因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c、 供方不能供货应向需方支付不能供货部分货款20%的违约金。
2、需方责任:
---a、需方无正当理由中途退货,应向供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的20%的违约金。
---b、需方逾期付款的,应向供方偿付应付货款总额每天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但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
---c、其它约定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 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仲裁。

   2.  国内贸易合同争端的仲裁应由需求方当地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程序和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3.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修订

  对本合同条款做出的任何改动,均须由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第十四条  合同执行

1.  本合同共 8 页,一式份,买方份,卖方份。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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